查看原文
其他

财富传承方式大PK——遗嘱VS家族信托

  前  言


随着创一代年龄上升,中国企业逐渐进入交接期,家族财富及企业的传承成为他们不可忽视的议题。

面对迫在眉睫的传承需求,高净值人士需要充分考虑各种传承工具的利弊,挑选出能最大程度满足其多元化需求的方式,未雨绸缪,精心规划,确保其家庭财富能够平稳过渡、其意志能够传承,得以持续、彻底地贯彻执行,实现成功的家族传承。

近年来,家族信托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并越发受到高净值人士青睐。究竟,为何高净值人士都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呢?

本次系列文章,君心将一一解析目前我国市场常见的传承工具,并把家族信托与其进行对比,来看看为什么高净值人士要选择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首选工具。



遗嘱VS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的工具一般有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基金会等。在这些传承工具中,遗嘱是目前市场中最方便、最快捷、且最为普通大众所接受的传承工具。


概念解析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公民的遗产不一定非要由继承人继承,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


遗嘱继承的优劣分析


优势



No.1

设立简便,继承明确


与购买大额保险、设立家族信托或基金会等相比,遗嘱无需签署复杂的法律文件,也无需进行复杂的条款设计,更无需履行繁琐的审查登记等程序,只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设立遗嘱必要条件即可。

此外,通过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对自己名下财产进行梳理,明确自己拥有哪些财产、财产去向、财产权属证书等细节,也省去了财产查询和验证的繁琐过程,有利于减少继承人的继承麻烦。


No.2

定向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除非有特殊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因此,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有效的遗嘱,对自己身后财产由谁继承、继承多少进行详细安排。

被继承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某个特定的人继承自己特定的财产,且被继承人生前还可随时根据情况对遗嘱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自己的财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而在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过程相较于法定继承而言也更为简单明了。


No.3

可传承资产类别多样化


根据中华遗嘱库所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的中青年人群立的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与其出现的频率如下:

由此可见,可通过遗嘱进行传承的资产非常多样化。实践中,高净值客户手里的保险、股权、房产、豪车、古董、字画、贵金属、甚至是虚拟财产等,均可通过遗嘱来传承。

同时,在中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遗产转移的成本并不高。在目前将股权或房产放入家族信托需视为交易而征税的背景下,对于客户不想放入家族信托的房产、股权、收藏品等资产,基本都可以通过遗嘱来进行定向传承,以此将遗产转移的成本降低到最低。


缺点



No.1

易无效,传承目标难实现

一份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继承财产的纷争,但面临巨额财产的诱惑下,认为分配不公的继承人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一旦遗嘱无效,则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目的难以实现。

实务中常见的遗嘱无效原因有:

遗嘱订立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例如,《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又例如,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进行遗嘱设立时,法律对立遗嘱人的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单方民事行为,遗嘱的设立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实践中,立遗嘱人多为老人,立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中多有争议。如没有专业人员辅助参与所订立的遗嘱,遗嘱效力被推翻的风险很大。

客体存在瑕疵

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权处分,会引起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一旦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

上述瑕疵既包括遗产本体的实际毁损也包括作遗产上权利的瑕疵。例如,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则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


No.2

一次性传承,后代容易挥霍

如果高净值人士所遗留的遗产庞大且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及其后代众多,则高净值人士设立遗嘱时可能并不清楚其手里的哪部分资产给到哪位后代是合适的。此外,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及其后代还有可能违背高净值人士的意志,对一次性到手的财富进行挥霍和滥用,这不仅会导致高净值人士多年积累的财富缩水,还无法保证其子女及其后代继续享受更高品质的优渥生活。这样一来,看似留下的是“钱”,但其实可能是“祸”。


No.3

手续较为繁杂,遗产继承有阻碍

实践中,通过遗嘱完成继承远比我们想象中复杂。例如在常见的房产继承和存款继承中,仅仅持有该遗嘱也无法直接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也无法直接到银行办理存款转移,还需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一旦法定继承人认为该遗嘱效力存在问题,继承权公证均有无法通过的风险。


No.4

继承前需还债,债务风险难规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必须先偿还其应偿还的债务。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大额债务未偿还,被继承人很可能面临无财产可继承的尴尬境地,进而使得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完全得不到实现,因此这样的遗嘱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No.5

未来可能面临高额遗产税

虽然目前中国遗产税尚未出台,但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讲,一旦社会上出现了足够多的高净值家庭,为了避免悬殊的贫富差距造成社会矛盾,就需要通过税收调整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以及增加政府收入。因此,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未来遗产税出台是大概率事件。

而按照国外关于遗产税的征收规定,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时,需先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如不能缴纳则无法继承。



家族信托的优势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

财富传承过程中,在人们日益增长的家族财富管理综合需求背景下,家族信托可以利用一系列特殊功能,满足客户对财富保障、保值增值、财富传承的一系列要求。

其功能主要有:

有序传承,避免纠纷

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相比,家族信托可更好地避免家族内财产纠纷。家族信托架构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家族信托架构下家族资产的所有权在分配之前都集中在家族信托项下,能够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析产难题,简化财产继承流程。同时,委托人可通过在家族信托协议中合理安排分配条件、时点及金额,家庭成员按照家族信托协议的规定和安排获得家族资产的收益分配,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此外,委托人可在家族信托协议中约定尚未出生的孙辈及其后代子女自动成为信托受益人,从而实现家族财富的多代际有序传承,避免日后的继承纠纷。

灵活分配,激励后代

家族信托是一只治理家族的“隐形的手”,在保障后代优渥生活,实现家族成员成长教育、学业支持、就业成家、养老规划等各阶段需求之余,通过家族财富传承的规划和需求灵活约定家族信托的信托条款(例如家族信托可以设定一些激励政策与惩罚机制:如考上985/211院校,奖励10万元;如创业初年即盈利,则奖励100万;如受益人犯罪,则服刑后三年内不给予基本生活费;如受益人出现不善待父母等不孝情形,则取消其受益资格等),从而激励后代积极进取,传承家风,将家族意志和精神传递给后代并发扬光大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家族成员生活稳定。

税务筹划,未雨绸缪

将家族资产注入家族信托也可以降低未来家族财富传承的潜在税务成本。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筹划未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赠与税。另外,家族信托可以帮助企业家合理搭建家族信托架构,提前进行税务规划,未雨绸缪。通过分配进度的合理设置,降低、摊薄信托财产分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负,一定程度上消除客户在财富传承和企业治理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风险隔离,资产安全

家族信托持有的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这些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不属于受益人。正因如此,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家族财产的,换言之,信托财产自注入家族信托之日起就天然地具备资产隔离的属性和功能。

基于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族信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防范客户的企业经营风险衍射到家庭,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未雨绸缪,将家庭合法财产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保障子女成长及教育所需、家人生活无忧,同时也为日后东山再起留存一定资金。

此外,也可以防范婚姻风险导致财富外流,通过指定受益人(不含配偶)的方式,实现财产转移后仅为子女个人财产,有效避免日后财产纠纷。


因此可见,家族信托与遗嘱相比较,在财富传承及管理上具有一系列突出优势。除了上述特征以外,家族信托还具有婚前财产保护、资产合理规划、避免财富缩水、企业管理优化、防范代持风险等功能。

家族信托可以利用自身特殊功能满足高净值人士复杂的财富传承规划需求,使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避免委托人的债务风险影响传承,并让作为第三方的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意愿和家族信托协议约定执行,更加系统、灵活、稳定地实现财富的传承。



往期回顾



家族办公室

■  联系方式:

chengqunai@boss-young.com

■  服务范围:

财富传承规划,家族信托定制,保险金信托定制,遗产管理人,婚姻、继承等争议解决

扫二维码丨关注我们

微信号|Junxinfamilyoffice

君心知你,富享未来!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君心家族办公室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